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道德风险防范制度
一、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时刻遵守《保险法》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从事公估业务时,要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和本企业的声誉;
2、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
3、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保证其真实性;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从事公估业务时,活动当事人或其他评估人员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回避当事人
五、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六、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1、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2、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4、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5、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6、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7、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从事公估业务时,严禁向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损方吃、拿、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