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有效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防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补偿资金池主要是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组成,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对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抵押不良贷款形成的贷款本金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或当涉农贷款借款人到期还款有压力时作为风险缓释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使用范围。
(一)风险补偿资金。本市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形成不良后出现损失的,可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
(二)风险缓释资金。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涉农贷款借款人还款有压力时作为过桥资金。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进行补偿后,抵押资产处置通过xx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二章 资金池额度及来源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无上限。
第六条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0万元,同时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参与。以后年度视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情况,财政部门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形成的损失,由市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予以核销,实行一年一核销制。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委托给xx机构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仅限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
风险缓释资金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涉农贷款借款人还款有压力时作为过桥资金。
第十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支农作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委托管理期间,风险资金池支农贷款额度不低于财政专项资金的十倍。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承担比例。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贷款本金损失额的50%给予补偿。
第四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财政局负责研究解决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筹集与使用实施年度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